我局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核准的经营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当事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企业年度报告。根据《企业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我局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由于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并且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我局提交企业年度报告,我局于2019年3月14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我局向税务机关调查当事人的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向我局反馈当事人的纳税申报结果,当事人已六个月以上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税务机关同时向我局反馈当事人的社保费申报情况,当事人已六个月以上没有缴纳社保费用。经查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取证照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投递专用信函的投递情况,证明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二、当事人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未报送《年度报告》,经营异常的情况。
三、我局向税务部门发出的《关于协助核查中山市板芙镇白溪工贸公司等4818家企业纳税申报和缴款记录的函》及税务部门的核查反馈情况,证明了当事人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社保费用的事实。
我局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工商)听告字〔2019〕第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中山市板芙镇江恒鞋厂等1042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因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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